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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下各類經營者的生存發展遭受到重重阻力,企業也亟需自救以走出疫情寒冬,然而通過降低或者延遲發放員工薪資的方式以求自救是合法可取的嗎?針對以下幾種常見情形需要進行具體分析。一、用人單位可以在疫情期間降低工資嗎?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在與職工協商一致后,
疫情長期持續,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巨大影響,平常生意難以遇到的問題也頻繁顯現。比如,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無法按時交貨,可能就要承擔“支付巨額違約金”等合同違約風險。這種情況,企業該如何妥善處理,能否免除違約責任呢?[法條速遞]《民法典》第590條當事人一方因不
貨款的支付履行作為買賣合同中至關重要的內容,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目的能否完整實現,因此務必應對該項內容進行詳細規范。那么支付貨款在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的風險有哪些呢?1、現金支付可能引發對方實際收款狀態不明的風險盡量不要使用現金支付貨款,通過現金支付的,應當要求
買賣是商品交易最普遍的形式,但并非所有買賣交易都是即時的“錢貨兩清”,要說做生意最常見、使用最多的交易合同是什么,那必然是買賣合同。交易的細節往往體現在買賣合同的約定中,很多時候合同約定內容不明確或者存在遺漏,一旦履約過程中出現問題,就會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今天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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