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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心目中普遍認為打官司時輸贏的關鍵就是看哪方有理,有理就肯定贏,沒理就必然輸。但是在現實中,都有哪些原因會導致案件的敗訴呢?
一、以情代法傷不起
有理能走遍天下,以生活中的道德標準判斷爭議,但有理并不代表合法,因為法律關系只是眾多社會關系中的一種,而有些社會關系并不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比如婚姻關系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戀愛關系就不屬于法律的調整范疇,因此戀愛中的糾紛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也就是說,去法院要求解決戀愛關系這種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
二、不講法律程序開庭像吵架
有些當事人在法庭訴訟過程中,把打官司當做日常吵架一樣,自以為是憑個人喜好,情緒上來想到什么說什么,不去說明案件爭議的問題焦點,甚至也不在乎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只說自己想說的或者覺得對自己有利的。但是言多必失,隨心所欲的傾訴有時反而會讓自己掉進坑里,最終得到一個不甚理想的結果。打官司不是吵架,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不能隨意打斷被告的舉證及陳述,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會被罰款拘留。
三、當庭陳述的事實缺乏關聯證據
打官司關鍵就是看雙方提供的關聯證據,但是很多當事人沒有證據意識,也不知道證據對于案件結果的關鍵性作用,總認為只要自己占理就肯定能贏,殊不知等到開庭時發現對方及其律師證據充分,論理有道,后悔自己沒有取證,又錯過最佳舉證時間,因為對自己的主張舉證不能,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作為原告,訴訟請求和事實陳述必須清楚無爭議,并有充分的依據,人民法院審理后才會支持原告,否則,會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方面要重視用法律規則保護自己,另一方面在面臨矛盾糾紛時,一定要咨詢專業人士,或委托專業機構辦理專業事宜,及時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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